随着党的“十七大”会议的圆满召开,法院审判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群众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法院审判工作,有了新要求、新期待,其新要求、新期待概括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首先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方面,提出了新的期望,要求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承担起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保障权益,促进和谐的重任;其次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法院更加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不断地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再次是在落实司法为民方面提出了新的期望,要求我们法院进一步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便民、为民,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四方面是在解决涉诉矛盾纠纷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期望法院更加关注民生,把更多注意力和着力点放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上,力争案结事了,实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最后是在法院队伍建设方面,人民群众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我们法院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人民法院队伍。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我们法院如何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工作中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有必要加以探讨和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是我们党着眼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的重要决策和部署。这就要求我们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仅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十七大”报告精神,更加要牢固树立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意识,把司法为民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这也正是要求我们法院全面落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国民主化进程日趋加快,而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要素,和谐社会的纲领是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的,我们要最终构建一个法治有序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正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坚强的一道防线,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定、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创造更加人文化的社会环境。做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我本人认为针对人民群众的新期望、新要求,人民法院新时期、新形势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审判工作:
一、树立崭新司法为民观念,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法院在开展审判工作过程中更加注重关注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更加注重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完善司法便民的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一是采取口头、电话预约等便民立案方式,彻底解决当事人反映的法院门难进、案难立的问题。二是制定司法救助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弱势群体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他们也最需要司法的公平保护。人民法院对这部分群体要格外关心,重点帮助,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歇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首先开设诉讼特别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实行减、缓、免,对于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司法救助。其次在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时,应当尽量减少残疾人的往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就地办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减少残疾人的诉讼拖累,降低残疾人的诉讼成本,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真正全面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健全判后释疑机制,努力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基层法院所审结案件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农民群众,他们不但文化程度较低,而且法律知识缺乏,判后释疑制度要求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和焦点问题,灵活采取主动答疑、宣判即时答疑及判后随时答疑“三式联动”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判决理由,加以案例指导、换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形式,使当事人在很大程度上都能服判息诉,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罢访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全方位落实群众观念,提升司法能力,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
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主动为民着想,为人民解难,不仅要求我们法院注重从法律上解决纠纷,而且要注意做司法延伸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追求和谐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曾经说过: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做为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深切感受到我们最高法院院长对我们基层审判工作的殷切期盼,同时倍感重任在肩,是的,公平、公正、高效、便民一直是我们审判工作的孜孜追求,日益增加的民事矛盾纠纷时刻考验着我们,妥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对构建我们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在开展审判工作中,要作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整合司法资源,建立大调解格局,充分发挥各调解主体的职能作用,化解各类民事纠纷,做到“四先”、“四早”,即预防在先,纠纷苗头早化解;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工作在先,矛盾纠纷早调处。真正实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由小调解向大调解转变,由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转变,由随意性调解向规范化调解转变,这样就能妥善处理民事案件,确保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有效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能调则调,调判结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以下几类案件实行重点调解:一是涉及群众利益,需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二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是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四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五是社会关注程度较大的案件。另外对发生在农村的赡养、抚养、继承、人身损害、宅基地等涉及农民权益的案件,因其是否公正及时的处理,会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稳定,亦应重点调解处理。
但是对于上述几类案件不能一味追求调解,当判则判,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对判决的案件不能一判了之,应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真正作到判决案件零上诉、零上访、零申请执行、零民转刑案件发生,真正取得两个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案件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应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等办案便民措施,利用电话、短信、邮件、口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应诉、开庭,这样既能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有利于化解矛盾。
〈四〉、司法为民服务前移,在人口聚集的乡村、街道、社区选拔一批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威望高、热心为群众办事、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人为调解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教方法,谈经验,促使他们积极有效化解各类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消灭上访苗头,实现小矛盾不出村,大纠纷不出庭,无上访、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和谐稳定局面。
三、切实转变审判作风,着力加强党风廉正建设,坚决纠正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廉洁是司法为民的保证,提高我们法院干警抗腐拒变的能力是廉政建设的关键。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平公正,首先需要我们法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刚正不阿,这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时刻加强廉政建设,具体措施如下:一是组织廉政自省教育,结合当今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引导全院党员干部查找不足,认真整改;二是广泛开展征集和宣传廉政格言、廉政寄语活动,尤其是在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利用手机或局域网以温馨提示的方式,发送廉政格言、廉政寄语,教育干警增强廉政观念;三是在办公区、接待室等醒目的位置悬挂或摆放廉政警示牌、廉政桌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用反面典型警示干警,用先进模范感染、激励干警,真正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五是开辟廉政文化专栏,将中外廉政方面的格言警句、廉政故事、廉政条规、廉政要闻,时时传递给全体干警,以高尚的思想陶冶和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廉政理念。六是制定节假日五条禁令和违禁举报制度,把对干警的管理从“八小时”以内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对干警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家庭圈”一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采取明察暗访、分级负责的办法,查访干警在“八小时”之外有无参与与案件有关人员邀请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有无接受礼品礼金、有无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便增强干警的自律和他律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法院才能不断强化“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理念,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