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其对法院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满了更多期待。法院如何面对这些新问题、新挑战,最终交给人民群众一份满意的答卷,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树立服务理念。通过贯彻“十七大”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思想作风整顿等各种学习活动,在全院干警中进一步宣传并牢固树立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服务大局,尤其需加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力度的理念,提高了广大干警对办理好涉农案件重要性的认识水平,深刻领会办好涉农案件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的具体途径。
二是要创新方式方法,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司法为民是法院的工作宗旨。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广大农村,是人民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司法为民方面,一是要方便农村群众诉讼,从立案、缴费、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入手,为农民当事人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进一步推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二是要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针对辖区面积大、边远地方农民诉讼不方便的特点,因地制宜,就地立案、深入田间地头及发案地审理宣判案件。为农忙或边远村队来往不便的农村群众打官司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庭建设,使人民法庭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要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立足基层、服务群众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大物质装备投入,不断改善法庭办公、办案条件,确保法庭良性发展;继续狠抓法庭规范化建设,促进人民法庭的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大力加强法庭干警队伍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秉公办案的职业操守和良好风范,努力造就一支让党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官队伍。
四是要加强诉讼调解,最终促成案件案结事了。首先,全力加强调解工作。对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办案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实行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判前调解相结合,提高办案效果,要把握好涉农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均衡点,提高调解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真正做到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然后,努力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与基层党委、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密切配合,继续强化"民调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纠纷、维护农村和谐方面的作用,将一些涉及家庭纠纷和农村邻里纠纷的案件,先行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村镇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信任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调解,完善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把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方式相衔接
五是要切实加强诉讼指导,确保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利。针对本县农民群众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的现实情况和离婚、合同、土地、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多发性,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指导、举证规则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法律释明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农村当事人讲理释法,使其明白哪些是其应享有的权利、怎样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以及哪些是其应承担的义务、如何切实地去履行这些义务。引导他们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法律,用正确的思维理解法律,从而客观冷静地对待纠纷,解决矛盾。
六是要强化司法监督和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与文明司法。统一司法思想,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质量,维护公平正义。特别是加强对涉及民生的涉法涉诉案件的监督指导,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另外,通过扎实开展“思想作风整顿、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以及大学习、大讨论”等活动,加强政治素质教育,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加快司法规范化建设,打造高素质的法院队伍。
七是要大力加强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加强法制宣传和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对法的实际需求,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利用群众来访和下乡办案的机会,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通过与群众的座谈等方式,了解群众日常生活中各种常见纠纷的特点,对群众进行诉讼常识教育,使群众逐渐习惯通过法治途径解决纠纷。另外,利用节假日送法下乡,深入到各乡村农贸市场、村镇企业,开展义务法律咨询。运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通过向群众发放司法边民服务卡,公开联系方式,便于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帮助村委会依法修订村规民约,规范村务管理,确保依法治村工作的健康开展。
总之,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面临着新形势的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工作的好坏,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法律素质的提升,进而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立足本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切实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实现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是衡量人民法院工作好坏的标准。人民法院应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克服困难、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我县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