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审判实务

新时期法院工作应当提高两种能力、树立五种形象

  发布时间:2008-11-20 10:19:45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诉讼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社会的创造活力,弘扬诚信友爱的道德理念,营造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所以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使命。那么新时期如何才能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呢?我想惟有树立现代化的法官形象,才能紧跟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了新的要求、新期待。法院的审判工作为 适应这些变化也进行了很大调整,方向是朝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司法体系发展。法院的审判方式进行了许多改革:由纠问式转为辩论式;由法院主动调查证据转为以当事人举证,法官坐堂审判为主;由以政策为依据着重调解转为依法裁判。公正与效率成为审判工作的追求目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做到提高两种能力,树立五个形象,坚持以人为本。

    一、提高两种能力

    (一)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正司法。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司法公正。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社会正义的最高守护神。当社会全体 成员将自身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的终极保护,托付给国家的法官时,法官就是正义之神的化身。

司法公正说起来容易,因为它只需要法官能做到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但司法公正做起来却很难,因为它需要法官精英化,它要求法官在扑朔迷离的案情面前做智慧的判断者,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面前,不为荣誉所迷,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动,不为威胁所屈。这方面,北京海淀 区法院宋鱼水法官是我们学习的榜样。“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是案件当事人对宋鱼水法官的评价,也是她多年来审判工作的写照。“辩法析理”是她一贯遵循的工作作风,法与理是相统一的,法律从来都不是“天外飞仙”,它是建立在人类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连的, 因此以法服人的前提必然是以理服人。“胜负皆服”是“辩法析理”的结果,惟有“胜负皆服”才能达到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目的。我们强调法官判案要说理,其意义正在于此,它不仅仅是对法官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的考量,更是法官对社会所承担的一份责任。

    同时,我们要让公正可感可知可见。让老百姓看到感受到法院的公正司法,也就是要形象公正、文明办案和司法为民。每个法官要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通过具体行动,让老百姓感受到法院是最讲理、最文明的地方,法官是最具修养,最讲文明的群体。通过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在公正的前 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通过完善审判管理,不断改善工作环境,落实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尽可能使其增强亲切感、便利感,消除畏惧感、厌烦感。通过改进审判作风,规范着装、用语、举止、严格遵守司法礼仪的基础上,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需,弘扬司法文明,把司法为民宗旨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具体实践之中。真正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充分运用审判和执行权力为人民群众排难解忧。

    (二)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

    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是要靠以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基础。同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以法官队伍的素质为基础。法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在提高法官职业能力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

要提高勤奋钻研的学习能力。学习是知识的源泉,知识是能力的基础。作为一个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与职 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法官必须具有甘于吃苦、坚韧不拔的司法研习能力。而且,时代飞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要熟练掌握适用法律以及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法官只有加强学习,勤奋工作,刻苦钻研,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才能严密的司法思维、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守护 好社会公平与正义这道防线。

    要提高具体的办案能力。法官的职业能力来源于具体的审判执行工作,同时又在具体的办案中成长,在办案中提高,唯有如此,别无他途。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官,会通过一次次的审判实践,认知、修正、提高,然后再实践、再认知、再修正、再提高,通过不断地总结积累,使自己的办案 能力得到不断的提升。审判实践是一个生活非常丰富、关系非常复杂、情势比较多变、矛盾比较尖锐、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运动过程。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以及复杂局面的处置能力等都需要在具体的办案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每一位法官要敢于挑战,善于工作,勇于实践。

    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清正廉洁是对每个法官最起码的要求。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一个看办案公正不公正,一个看办案廉政不廉政,清廉与否成为衡量一个法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司法只有廉政才有公正,司法只有清廉才有权威。法官要不断改造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道德品质修养,牢记“两个务必”,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与当事人、律师、中介机构的关系上,在法院人、才、物管理和基本建设上,要经得起权、利、色的考验,始终保持人民法官公正、清廉的本色。

    公平促公正、公正促和谐。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保障者,又是主力军。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平、公正司法水平,切实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新时期法院工作还要树立五个方面的形象才能更好的适应人民群众新的要求和期待。

    (一)树立公仆形象

    法官是人民的法官,为人民服务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指导思想。第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法律集中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坚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就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法官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着眼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二,应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彻和体现在每个审判环节之中,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做到司法便民、利民、护民,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改起,改变过去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坚持热情文明服务。

    (二)树立公正形象

    法律的目的就是创设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其职责就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使法律的公正精神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以体现。同时,在法治社会中,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代表着公平与正义。法官是否公正司法,直接关系着社会正义的实现,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法律、对国家的 信任。公正的理念应当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应当成为其职责的生命和灵魂。

    第一,司法公正体现在诉讼结果的公正上。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及时审理好各类案件,真正做到审判依法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力求使每一起案件的审判都使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明。

    第二,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程序的公正上。当事人感知和评判法官执法是否公正,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看法官是否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没有程序 公正,即使最终的实体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也容易引起非议,使人们怀疑法官带有主观偏向,从而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因此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法官要自己给自己定杆称,严格按照审判流程执行,严格执行审限制度。

    第三,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效率上。法官判案如果不讲求效率,即使最终依法、合情合理地做出了判决,也会影响到裁判的社会效果和对裁判公正 的评价。如案件不能及时审判,会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和诉讼投入,同时也违背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因此,牢固树立司法公正意识的同时,还必须强化司法效率意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冲突,促进和解方面的作用,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讲究方式方法,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力争做到胜败皆明,案结事了。

    第四,要坚决克服和勇于抵制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现在司法不公的表现之一就是各种形式的、狭隘的保护主义泛滥。当前有些地方和单位在法外求保护,严重干扰法院的公正司法。法官应具备无私无畏,严格执法,敢于同强权和人情作斗争的精神,认真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裁断。这样才能公正办案,树立公正形象,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树立清廉形象

    清正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不同的社会制度、社会阶层、社会职业有不同的道德要求。法官因其职业特点,以及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故而被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职业道德要求。因而,加强法官清廉形象的塑造至关重要。

    一要清正廉洁。人民法官首先应当是清官,要树立“一心为民”的权力观,常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在金钱面前不低头,不动心,能经受住金钱的诱惑,耐得住清贫,甘于清贫,做到贫贱不能移。

    二要依法办案。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人,有亲戚、朋友、同学、老乡等各种社会关系。在审判中要保持中立,做到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偏不倚,确保司法公正。

    三要刚正不阿。人民法官应当有舍身求法的精神。目前,法院的司法环境还不尽人意,存在很大欠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官要做到公正审判确实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但法官是以执行法律为天职的,对那些不正当的干扰,要坚决做到威武不能屈。

只有做到了这三条,才能树立和维护人民法官公正执法、正气凛然、无私无畏的职业形象,才能树立法官的权威,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

    (四)树立文明形象

    文明,是每一个现代人必备的素质之一。当代法官更要具有举止庄重、不卑不亢、一身正气、独善其身的良好形象。  

    首先,法官的举止要文明。法官是是非曲直的裁决者,其举手投足、仪容仪表、精神风貌直接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判。因此,法官保持既庄重又不失情趣、既严肃又不失活泼的举止,能够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产生信任与依赖心理,增强对追寻公平与正义的信心。尤其是在法庭上的举止更为重要。法官着装整齐、聚精会神、态度严肃地主持庭审,本身就代表了司法的权威和形象。

    第二,法官的语言要文明。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要言辞恳切,循循善诱,而不能故作深沉或高人一等,更不能使用文明忌语,言语粗俗,态度冷漠。

    第三,法官执法要文明。文明执法是法官文明形象的核心。法官无论是接待当事人,还是主持庭审、依法执行,都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五)树立精英形象

    法治时代呼唤精英法官,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社会精英是时代对法官素质的特别要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官是运用法律调节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法律就是我们法官手中的武器。所以,法官必 须精通法律,具有精湛的业务水平。既要熟练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又要深刻理解各项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防止因对法律精神理解不深、不透,只是简单地照 搬法律条文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具有广博的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社会学知识,使所办案件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 要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又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等,以便在驾驭庭审时游刃有余,充分展示法官在法庭上的风采。

    要坚持以人为本,当事人到法院来诉讼,应当使其感受到五点:方便、明白、受尊重、公平、及时。

    方便:就是要让当事人感到简捷,不重复,不互相推诿;

    明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透明度。不论立案、审判还是执行,法院的工作过程、处理结论及其做法的依据和理由都要让当事人明白;

    受尊重:使来诉讼的当事人感到人格是受尊重的。当然,在这里,首先要求法官言行举止文明规范,守时有信;

    公平:使当事人感到受到了公平待遇,法官一碗水端平,居中裁判;

    及时:使当事人感到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不拖延。

    做到以上几点,使法院和法官的工作作风得到明显的改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审判中得到了真正的体现,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得到了发扬。使法院的各项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满意。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32728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