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抢劫、抢夺、盗窃案件在人民法院所受理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居高不下,且呈螺旋上升态势,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河南省政法委、综治委根据目前社会现状,及时作出了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的决定,要求打击“两抢一盗”犯罪,要从重从快,突出一个“严”字,打出声威,打出成效。这是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全局性决策。但这并不是要求一味地适用重刑,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应当贯彻执行到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中。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贫富不均,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不和谐因素很多,这是导致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所在,也是“两抢一盗”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就我市而言,在这些犯罪人群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下岗职工、失地农民、打工人员、无业游民等,其中青少年犯罪所占比例比较大。对这些犯罪主体,不能简单地采用重刑惩罚了事。这是因为,一方面,刑罚固然可以震慑、预防和减少犯罪,但打击与惩罚毕竟不是治本之策,其效能有很大局限性。只有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从各方面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把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源头上防止犯罪发生。另一方面,刑法不仅仅是专政的工具,还要担负起通过惩罚犯罪来修复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小或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保障有罪的人免受不公正的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的任务。实施宽严相济,既能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能充分依法从宽处罚,最大限度地化解消极因素,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矛盾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宽严相济确定为我国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这是刑罚思想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在打击“两抢一盗”的专项斗争中,同样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注重实效。
一、当“宽”则宽,正确把握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在当前的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中,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但对大多数犯罪分子,要实行教育、改造、感化、挽救的方针,在罪行法定的基础上,当宽则宽。这里所谓“宽”,不是法外施恩,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宽严相济政策中“宽”的重要体现。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上讲,也是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彰显公平正义的手段。在审判实践中,不仅要注重全案的疑罪从无,也要注重案件中部分指控的疑罪从无。在证据证明的情况有两种以上解释时,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这对体现司法公正,促进被告人认罪服判有着重要意义。
2.对自首、立功情节应从宽把握。除典型的自首、立功之外,对自首、立功在认定上产生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被告人行为基本符合自首、立功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坚持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司法机关处理和分化犯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分析认定;有的虽然不完全符合自首、立功条件,原则上也应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以教育、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
3.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偶犯、初犯的从宽。“两抢一盗”犯罪均属侵财型犯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钱财。对于偶犯、初犯,往往是迫于经济困窘,或是受不良影响,或是随从别人作案,或是被胁迫作案,或是一念之差,其主观恶性并不大,犯罪手段也很一般。对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将处在“善”与“恶”的临界点上的被告人挽救回来。如审理的刘某盗窃一案就是这样。被告人刘某是个大学毕业生,“一念之差”盗窃了同事的2000元钱,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鄢陵县法院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4.被告人真诚悔罪、主动退赔,酌情从轻处罚。法律的教育功能,不仅仅体现在刑罚的执行上。对犯罪后主动坦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小犯罪带来的危害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其他犯罪分子有所区别。
上述情形,除了《刑法》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均有相关规定,审判实践中应当切实执行。
二、该“严”必严,充分发挥刑罚的个别威慑和司法威慑功能
宽严相济的“严”所体现出的一层含义,就是严厉,是指对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坚持“严打”,从重量刑,充分发挥刑罚的个别威慑和司法威慑功能。这里所谓“严”,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依法从重,该重必重。这里所说的“从重”,不是法外加重,也不是不论犯罪情节,在所量刑幅内一味从重,而是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每个刑幅内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权衡,适当量刑,不能让该重的处罚轻下来,杜绝把重罪定性为轻罪、遗漏犯罪的从重、加重情节,造成重罪轻判。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中,要确立重点打击的犯罪对象。对农村拦路抢劫、城镇街头抢劫、抢夺,入室盗窃、抢劫,盗窃、抢劫机动车,盗窃牲畜、农机具,盗窃电力、通信设施等犯罪分子,尤其是在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期间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2.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突出打击重点。在案件审理中,应继续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即案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要开庭审理,及时判决,不能因为某些次要的事实不清而放纵了罪犯,影响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声威和成效。
3.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常言道:“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刑事案件更是如此。对“两抢一盗”案件只有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才能充分发挥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突出刑法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营造严打的声势和气氛。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重繁简分流。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这样做既可以简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又能提高办案效率。
三、宽严相济,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
宽严相济,最重要的还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宽不能一味的从宽,严也不能一律从严,而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手段等。具体而言,即使在轻罪案件中,若被告人具有累犯、拒不认罪等情节,也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处罚;在重罪案件中,若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属于初犯或积极悔罪,赔偿被害人等情节,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根据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的不同分别从严、从宽处理,根据当地的社会情况,对某些犯罪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区域内从严、从宽处理,总之,“宽”、“严”的适用不是机械的、一成不变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发挥刑罚的最佳效果,实现刑罚功能。
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宽严标准,容易产生适用中的不同法院之间、不同个案之间的不平衡。有待于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加强研讨和交流,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加强司法解释,以期获得最佳效果。
大量司法实践证明,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专项斗争中,正确贯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嚣张气焰,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促使更多犯罪分子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有效遏制“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发生。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