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你生活能够自理,与申请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需监外执行’要求不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会诊法医对一名申请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说到。
4月12日上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组织三名法医专家对申请暂于监外执行的三名罪犯集中进行会诊,确定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准予监外执行条件。经会诊,两名申请人员需进一步进行检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两个月拘役的刘某,虽然声称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但经三名法医认真检查,一致认为其申请理由与实际不符,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依法当场驳回其申请,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2015年1月新刑诉法实施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收归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新规执行以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暂于监外执行人员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从严把握实体条件,严格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