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同一事件,被行政处罚后还应该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是肯定的。中年男子王某在替朋友出头时,一脚踢坏了一辆出租车大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后,作为案件的被告,4月17日又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损失2334元。
2017年11月3日下午,在许昌市区某街上,因怀疑自己的朋友被一出租车撞到在地,王某上前与出租车司机时某理论,后因王某不满司机态度,逐上前故意用脚朝出租车大灯、保险杠等位置踹,致使该出租车的车大灯、保险杠等处损坏。时某当即报警,后公安机关将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0天。
事件发生一周后,时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车辆维修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时某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该车辆维修费为2080元。时某支出评估费254元。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了,不应当再赔偿原告。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给涉案车辆造成损害的事实,被告的行为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书显示车辆的维修费用为2080元且原告支付了评估费25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用2080元、评估费25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不应当再进行赔偿。《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王某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