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手机短信动态密码泄露给他人,致使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刘某以银行自身管理失当为由拒还款,银行征信系统将其列入不良客户黑名单,刘某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承担全部损失并恢复征信清白。4月1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底,刘某在许昌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整。2015年11月2日,刚还款完毕的刘某接到显示号码为银行客服的电话,对方通知他因提升信用额度需要,让其报手机短信收到的动态密码,刘某几天前就接到过同样的电话,当时并没有告知,这次对方再度来电,刘某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提示报了自己的动态密码。三天后,刘某到山东出差,对方又以升级额度为由让他报了动态密码。返程途中,刘某收到短信提醒显示,他的信用卡被前后刷走六笔合计25951.20元。
卡放在家里,平时消费都在2万以内,怎么突然被刷掉这么多?刘某赶紧报案并告知银行,应银行要求,刘某在提交完相关资料后向银行出具一份声明书,载明上述交易非本人参加,亦未授权他人使用本人卡片或扣划账户,请予以调查处理。到了还款期限,银行要求刘某支付信用卡账单,在多次催要被拒后,刘某被银行征信系统列入不良客户黑名单。截止2017年9月,银行催要款额加利息共计30981.21元。刘某认为信用卡被盗刷是银行自身管理失当所致,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银行承担全部损失,并将自己移除黑名单,恢复征信清白及信用卡额度,确保可以继续使用原信用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银行之间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根据刘某提供的交易明细表显示,涉案的六笔交易均系网上支付,而网上信用卡交易需要输入相应的动态密码才能交易成功。根据刘某所写声明书可知,刘某在接到自称银行客服人员的电话时,将动态密码泄露给对方,致使其信用卡被盗刷。银行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将动态密码及“任何人索取动态密码均为诈骗,切勿泄露”的提醒信息一并发给刘某,银行已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但刘某仍将该动态密码泄露给他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银行在涉案的六笔交易中存在过错。原被告之间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刘某由于未及时还款而被银行征信系统列入不良客户黑名单系其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