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失信受限参与村两委选举案
原告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结算时李某下欠货款366924.3元,原告诉至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货款366924.3元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3月,参与新一届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李某得知自己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无法参选,意识到自己当初不还钱的严重后果,急忙赶到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黑名单”的震慑力越来越强,已经从日常的金融信用惩戒延伸至政治民主生活,以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候选人资格审查为契机,对被纳入“黑名单”者给予建议取消候选资格的审查意见,这说明在强大的惩戒系统面前,“老赖”必将寸步难行。
案例二 刘某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被判刑案
周某、王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王甲(被告人刘某儿子)从财区管办公室领取拆迁补偿款501370元,王乙(被告人刘某女儿)领取拆迁补偿款457695元。周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自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后,得知刘某故意放弃自己的拆迁补偿款份额,实质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执行人刘某完全有能力执行判决,但其在判决生效之际将其名下财产转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刘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 张某受限高影响主动还款案
张某与张甲、苏甲夫妇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殴打张甲、苏甲二人,造成二人受伤,送院治疗。张甲、苏甲夫妇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赔偿张甲、苏甲共计12954.05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一直未履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不久后,被执行人张某出差办事,发现不能购买机票,便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该案执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张某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无法购买机票而被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也充分说明了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案例四 马某受限无法出境案
李某诉马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禹州法院判决被告马某、刘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88666.67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有能力履行但一直推诿逃避。后法院将马某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3月,被执行人马某准备和家人出境旅游时,因被纳入黑名单不能办理护照而无法出境,迫于失信压力,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马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躲避执行,致使无法执行。法院将其录入“黑名单”后,限制其出境出游,促使马某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不得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
案例五 杨某拒不执行被提起公诉案
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郭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杨某应诉后将名下的轿车过户给其关系人。后法院判决三被告偿付原告赵某借款130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杨某因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后杨某指使他人制作假房屋买卖协议,将门面房名义上卖与他人,但收益实际上仍归杨某所有。后杨某将其财产隐藏在其子名下购买证券、股票。因杨某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局侦查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执行人杨某明知欠款却不偿还,将名下房产、车辆过户转移,隐藏财产,属典型的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案例警示,任何人试图以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六 农民工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刘某系长葛市鑫兴铝业公司的员工,在铸造车间工作时,被机器轧伤左手,住院治疗。鑫兴铝业赔偿刘某13万元,后刘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六级。2017年6月长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鑫兴铝业支付刘某赔偿共计307608元,扣除已支付的13万元,应当再支付177608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鑫兴铝业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2018年1月,法院接到刘某提供的执行线索:鑫兴铝业的法定代表人邓某回家,法院执行分队赶到现场将其带走,迫于执行威力,邓某动员亲朋筹集资金,当日一次性把赔偿款15万元支付给申请人刘某,刘某当即表示放弃剩余部分,该案件执行完毕。
刘某与鑫兴铝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涉及农民工弱势群体,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不得以妨碍、抗拒方式规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