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官,你们快来啊!被执行人找了好多人,正在搬运法院查封的物品呢!”电话那头申请执行人赵某激动又急切地说。
5月9日晚上7时左右,正在办公室加班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吴文佳接到申请人的电话,立即和同事们一道,紧急驱车赶赴二十多公里外的事发现场长葛市某公司院内,同时电话联系长葛市法院执行局迅速支援,采取措施,防止被查封的物品被非法处分。
执行干警赶到后,发现被执行人某公司院内停着多辆货车,一二十个人正忙活着将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和产品搬运上车。执行人员当即上前表明身份予以阻止,但搬运人员拒不配合,并声称“我们拿人钱财,就要替人干活,其他的我们不清楚。”执行干警严正警告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如不停止搬运行为,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见势头不妙,这伙人便立即趁着夜色一哄而散。法院当场扣留搬运车辆6台、搬运人员1名,由于行动及时,成功阻止了被查封物品被私自处分。
当夜,执行干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询问扣留的搬运人员,并与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股东张某电话联系,张某承认是自己雇人私自搬运查封物品,目的是为了偿还公司的其他债务。因该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法院电话通知张某三日内到法院说明情况,接受处理。下一步,许昌中院将加强该案查封财产的监管,加快查封物品的处置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妨害执行人员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法律链接: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是法人单位,擅自处分(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情况,这种情况已构成妨害执行行为,其破坏执行秩序、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