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首要任务 ,是实现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面对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牢固确立“三个至上”的根本宗旨,认真解决在思想上不适应、能力上不适应、工作上不适应、体制上不适应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最大限度的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基于此,本文试从影响法院思想解放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对策来加以阐述,以期对我们正在开展的“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有所帮助。
一、影响法院思想解放的问题表现形式
由于人的思想认识,总是处于与社会环境的全面互动关系之中,因而它的解放程度总是受着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思想解放就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和认识成果不受人为束缚和禁忌而处于自由的创造状态。基层法院在解放思想中亦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把解放思想当作口号,不能运用到实际审判工作中去。解放思想的核心是要恢复和发扬实事求是与理论联系的思想路线。要解放思想就必须实事求是,只有实事求是,才能真正做到解放思想。但是,现实工作的很多做法往往偏离解放思想的本质属性,背离党的思想路线的基本要求,把解放思想只当作口号,当作政治标语,停留在领导讲话中、会议文件中,没有落实到具体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实践中去。特别是法院的审判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决不能只谈口号,而是要实事求是把解放思想落到实处,充分体现审判的服务功能。
(二)把解放思想当成临时的工作,不能形成为一种思维方式。解放思想说到底是要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基本规律。实践证明,解放思想是一个过程,它是随着客观实际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由于我们长期形成的一种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特别是运动情结的存在,很容易把解放思想的过程当成解放思想的运动,有许多人容易犯急功近利的错误,使一些工作出现错误和被动。在法院工作中,我们要形成一种解放思想的思维方式,主动将各项工作融入到发展大局,要摒弃纯粹审判的观念和做法,有意识有目的的将审判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尽力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把解放思想与实际脱离,不能解决法院工作现实问题。从我们目前的思想实际来讲,脱离新时期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的客观现实,不研究新情况,不解决新问题,就解放思想而解放思想的问题仍然存在,它不是从法院建设和发展实际出发,而是从本本出发;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是一概而论,忽视了定纷止争的目标和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很有必要认真反思和对待,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二、实现法院思想新解放的有效对策
法院工作解放思想,就是要在尊重审判发展的规律,在继承司法优良传统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持“破”、“立”结合,重点破除不利于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和做法,努力寻找优化工作、解决问题的新举措。
(一)把解放思想与政治工作有机结合。法院要紧密联系实际,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凝聚人心、激发干劲的作用,把干警思想统一到抓好审判工作中去。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用创新发展的理念,营造更具活力的司法环境和体制。在解放思想过程中特别要加强理论学习,切实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努力以较高的工作水平保障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二)把解放思想与司法效益有机结合。要树立审判质量与效率意识,在个案的审判、执行中,不单纯追求法律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得当,更要看重案件处理结果的化解矛盾功能和案结事了效果,减轻社会不和谐因素,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要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以案件质量为中心,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不断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大错案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强化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跟踪审判周期,提高办案效率。树立优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舆论导向,不断强化绩效考评观念,形成奋发向上、有序竞争的良好工作环境。
(三)把解放思想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有机结合。要注重从消极浮躁、推诿扯皮的司法不作为中解放出来,进一步探索爱民、便民、利民新举措,坚持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力求群众满意;要强化“三个至上”的执法理念,不断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和联系,将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审判工作得失的最高标准,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法院工作的头等大事去办,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尽可能多的将司法实务方面的规定呈现给基层群众,努力把信访接待延伸到千家万户。
(四)把解放思想与司法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要树立紧迫的机遇观,结合“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查找大局观念、为民意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作风纠查,深入扎实推进机关作风建设。要认真分析法院管理中的不足和漏洞,完善管理机制,改革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创建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的科学管理体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干警自身潜能,促进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有突破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