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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法院发布2018年第三批四个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7-09 09:01:04


案例一       被执行人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

财产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终结本次执行一案

(一)基本案情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大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河南省高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向许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欠债务2412749.27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按照法律文书记载的地址,承办法官去郑州寻找河南大伟置业办公地址,但未发现有办公场所。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承办法官到财政所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保证金,财政所反馈该保证金已经全部向工人支付。2017年8月,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长葛市石固镇盛欣豪庭小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之后了解到河南大伟置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财产罪已被平顶山公安局逮捕,一审已被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后经核实,盛欣豪庭小区房产已被平顶山公安局于2016年7月查封,法院此次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对小区房产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典型意义

在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一部分属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被抵押、或被轮候查封而无法处置,这种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经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


案例二      王某交通肇事判刑后执行不能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被执行人王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行驶至襄城县颍冢公路时,与黄某驾驶的豫K某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经襄城县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判决王某赔偿黄如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74504.5元。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从监狱释放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妻子患有精神疾病,母亲眼晴失明,还有两个同样精神失常(智力低)的孩子,被执行人家属现住房屋也是十分破漏,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能力履行义务,因此该案属执行不能。

(二)典型意义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种情况使得案件无法执行,如本案,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其妻子、儿子均为精神病人,不能配合法院工作,且被执行人家庭非常贫穷,目前不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可以终本方式结案,待找到被执行人或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财产的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程序。如申请人符合救助的条件,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案例三      被执行人叶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法院对高某诉连某、叶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高某借款7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连某、叶某、林某未履行义务,高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某和其妻林某外出下落不明,长期躲避执行。经查叶某、林某夫妇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期间使用叶某儿子和林某弟媳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却未用于清偿债务。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叶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8年法院对叶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叶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叶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叶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躲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   被执行人于某、胡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法院强制腾房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禹州法院对孙某诉于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调解:被告于某、胡某分五期批偿还孙某本金108万元及利息。还款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于某、胡某未如期偿还,孙某向长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名下在许昌市东城区恒大绿洲和祥和小区各有一套房产,并对祥和小区的房产进行查封,期间法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告知若仍不偿还欠款,将对查封房产进行拍卖,后房屋被他人竞买。被执行人离开被拍卖房屋后,将其母亲安排在该房内居住。其母到长葛法院无理吵闹,并扬言威胁。法院多次和被执行人沟通,让其母主动搬离该房屋,同时买受人因不能按时接收房屋,情绪不稳,对法院执行工作形成很大舆论压力。在此情况下,法院利用信息化技术2018年6月确定被执行人的行踪,并从禹州顺利拘留。后组织干警、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见证,采取合法、妥当安置等措施,对涉案房屋进行腾空执行,被执行人之母迫于压力自行离开该小区。当天下午将已拍卖的房屋强制腾空,交付买受人。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于某、胡某具有履行能力,但规避执行,让其85岁母亲住进强制查封并拍卖成交的房屋内,以对抗法院的执行。法院依法实施法赋予的强制力,不畏困难,果断腾空房屋,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彰显的法律的权威,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同时告诫抱有侥幸心理、躲避、规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只有积极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才是正道。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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