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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8-21 10:26:52


                        案例一:于某、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强制腾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于某、胡某未如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有两套房产,法院随后对其中一套房产,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二被执行人虽称已搬出被查封房屋,但安排其母亲依旧在该房屋中居住,拒不搬出。其母还到法院无理吵闹,并扬言“死在法院”。法院多次和被执行人沟通,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工作迟迟无法推进。2018年6月26日该院拘留将被执行人胡某。6月27日该院组织干警强制搬迁该房屋,并邀请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见证,迫于压力其母自行离开,当天下午房屋被强制腾空。后被执行人于某迫于压力,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履行义务,该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于某系国家公职人员,与妻子胡某具备履行能力,却让不和自己同住的85岁母亲住进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内,以对抗执行。法院依法实施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果断腾空房屋,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该案例告诫抱有侥幸心理、躲避、规避执行的公职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法院除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外,还将利用纪委监察约谈、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手段予以制裁,只有带头遵守法律,积极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才是正道,否则只能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案例二:案外人李某妨碍执行拒不腾房案

    基本案情:

    王某、范某母女二人因合伙生意需要,陆续向李某借款34万元,因迟迟不还而双双成为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阶段,魏都区法院执行法官查询到王某名下有一套住房,遂将此住房予以查封。但二被执行人仍不为所动,法院遂按法律程序,将此房进入评估拍卖。但在此房评估过程中,居住在此房中的王某儿媳李某却多次阻挠抗拒执行,认为王某名下房屋理应是儿子的,他们已居住多年,是真正的房主。王某欠账不能以这套房子抵账,而范某更是“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不能因她而使房子受牵连。面对执行法官的明理释法,李某听不进去,对评估工作人员辱骂推搡。后在执行法官批评教育,并要将其带回法院时,才暂时收敛,评估工作才得以进行。

    随后此房被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但李某仍拒不腾房,并对外扬言“人在房在”。7月29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李某家,要求配合执行,交付房屋。李某态度强硬,出言不逊,再次撒泼大闹,扬言要打开燃气与房子同归于尽。执行法官遂将李某带回法院,对其批评教育,陈述厉害关系。在明白自己行为已妨碍执行公务与抗拒执行,法院有权对其拘留,甚至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李某立即没有了嚣张气焰。在衡量利弊后,李某当场写下保证书,承诺十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李某本是案外人,自认为法院执行的房产是其财产,采取种种手段妨碍执行,最终在批评教育下认识到错误。该判例警示任何公民都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依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阻挠执行,都在挑战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也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三:张某拖欠劳动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张某系北京顺义区某项目部工程的包工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法院判处偿还12名务工者劳务报酬16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对生效法律判决置若罔闻,申请人向襄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张某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但张某未交纳罚款。经承办法官深入调查,张某在农行设立有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在判决生效后及执行过程中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法院认为张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为此,将该案移送襄城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7月26日,躲避执行被网上追逃的张某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警方抓获,承办法官迅速奔赴呼和浩特市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带回,现张某已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关押,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

    许昌法院自2016年以来,以高压势态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突出强制性,“打”字当头,重拳出击,有力的打击了拒不执行法律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捍卫法律权威。本案当事人张某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抱着侥幸心理长期躲避执行,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最终在外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被抓获归案,等待张某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符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符某某、谢某某及程某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处符某某、谢某某偿还3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程某某遂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长期躲避执行。2016年10月18日,鄢陵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被执行人符某某,同日将其拘留15日,期满后,因其拒不申报财产收入情况又再次将其拘留15日,但符某某仍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年11月21日,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符某某在河南福瑜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00万股权。后又查出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7月1日,被执行人符某某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发生多笔交易行为,却未履行相关义务。2017年11月28日,法院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受理。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符某某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逮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符某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2018年6月1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符某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认为法院找不到他,控制不了其名下财产,能奈其何,就可以逍遥法外,长期逃避执行,视法律为儿戏,在法院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获得了较轻的刑罚。实践中,有很多被执行人存在类似的侥幸心理,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

责任编辑: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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