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判刑后执行不能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被执行人王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行驶至襄城县颍冢公路时,与黄某驾驶的豫K某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经襄城县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判决王某赔偿黄如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74504.5元。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从监狱释放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妻子患有精神疾病,母亲眼晴失明,还有两个同样精神失常(智力低)的孩子,被执行人家属现住房屋也是十分破漏,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能力履行义务,因此该案属执行不能。
(二)典型意义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种情况使得案件无法执行,如本案,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其妻子、儿子均为精神病人,不能配合法院工作,且被执行人家庭非常贫穷,目前不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可以终本方式结案,待找到被执行人或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财产的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程序。如申请人符合救助的条件,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