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区域个性化和产业差异化发展理论,在产业定位上没有特色,就不会形成自身的比较优势。近年来,长葛市经济呈现持续成长的态势,现有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0多家。2008年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44.6亿元,同比增长22.7%, 规模以上工业累计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65.9 亿元,同比增长52.5%,形成了以金刚石制造及制品、农用车及机械配件、有色金属加工冶炼、食品加工及保鲜、塑料编织、电瓷电器等为主的九大工业体系和以黄河公司、森源公司、众品食业、青山金汇、宇龙公司等为代表的一批骨干、优势的产业集群,产生了巨大的带动和聚焦效应。优势企业是新形势下产业大发展的产物,并对包括司法在内的地方政治经济生态起到了较大的调节作用。更好地发挥司法保障与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既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全民创业发展的时势必然要求。
诉讼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为了应对经济发展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我们重点选择长葛市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十强企业、优秀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出口创汇企业和主要纳税大户等优势企业作为调查的对象,开展座谈、走访等形式的调研活动,对司法在促进全民创业发展中的角色和功能进行重新观察,以期就法院工作服务优势企业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一、辖区内优势企业涉诉案件特点分析
(一)优势企业的涉诉案件数量在民商事案件日趋增多的背景下未呈明显增长态势。快速的经济增长必然导致社会关系领域的重新调整,因此案件数量增多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象。现代社会比传统社会具有更高的诉讼率,并且,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发展,诉讼成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方法,诉讼率会越来越高。2005年至2007年,我院共受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辖区内企业的商事案件共计1950件,其中2005年受理530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数量的36.4%,当年受理案件总量的24.5%;2006年受理604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数量的43.7%,当年受理案件总量的26.8%;2007年受理816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数量的46.7%,当年受理案件总量的29.4%。涉及服务辖区企业的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我们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然而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区内优势企业诉讼案件量并未明显增加,最近三年仅审理79件,主要涉及黄河公司、森源公司、宇龙公司等几家企业,涉诉金额3500余万元。从统计数据看,经济的持续增长并未必然伴随优势企业诉讼案件数量增加。
(二)优势企业涉诉案件类型及法律关系较为集中和简单。将优势企业涉诉案件的案由进行归类后,我们发现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是优势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类型。在79件个案中,买卖合同纠纷27件,劳动争议纠纷8件,借款合同纠纷16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件,占64.3%,其他纠纷20件,占29.8%。此外,79件个案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35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44.3%。涉及优势企业案件的类型与难易程度与我们受理的区内其他企业诉讼案差别不大。
(三)优势企业涉及案件诉讼与被告一方故意违约有直接关联。违约率是评判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好坏程度的决定性标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发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案子事实清楚,多是追讨货款、债务、劳动报酬的案件。之所以会酿争成讼最后诉至法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告基于某种驱使故意违反约定。分析三年涉诉的79件个案,优势企业作为原告主动发起诉讼的案件有41件,占总数的51.8%,全部以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或者经调解和解被告满足要求而结案,被告违约率为100%;优势企业作为被告的38件个案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案件有3件,因违反法定、约定义务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者满足原告要求达成调解和解的案件35件,违约率达86%。横向比较我们审理的辖区内其他企业诉讼案件,由于被告故意违约引发大量的原告胜诉在法院判决中呈现出普遍的现象。
辖区内优势企业诉讼行为所呈现的上述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优势企业在对法院审判功能认知上有明显的局限性,且加上成本考虑因素往往使诉讼率徘徊在较低水平。首先,部分企业对法院功能认识存在局限,不十分了解法院办案程序规定,这是目前造成优势企业涉诉案件数量少而类型却高度集中的原因之一。其次,优势企业当然还对诉讼成本有所考量。除了诉讼费用,发起一场诉讼主要还要承担律师费、委托鉴定、评估费、交通费用等,这些都将影响企业对是否将纠纷提交法院作出判断。此外,选择诉讼还不得不考虑机会成本的问题。如果将同量资源投入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超过了发起一场诉讼的收益,这场诉讼是绝对不会发生的。正如调查中一位企业代表所说“打官司是件很麻烦的事”,这种因利益衡量导致的救济途径取舍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发生。
2.优势企业对于确定将何种纠纷诉至法院问题上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对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优势企业涉诉案件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案由集中,被告一方的故意违约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违约方(被告)为了尽可能多地降低违约成本和挽回社会影响,往往会主动寻求与原告和解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调解结案。79件个案中,调解结案23件,和解撤诉25件,判决29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件。即或是判决结案的案件,也多是以违约方败诉而告终。这说明优势企业和它们的对手一开始就并非在草率地进行诉讼。在对纠纷是由何种性质、程度的违约造成并是否应提交司法解决进行判断后,只有那些它们认为胜算很高的案件才会进入司法程序。
3.优势企业之间产业关系对诉讼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由于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间的关系异常复杂,上下游企业之间、生产者与产品受众之间有着绵密的技术、原料供应关系甚至是产权关系。往往在复杂关系中,当事人较少采用法律的方式解决争端;而在简单关系中,诉讼则是解决争端的主要方法。有优势企业代表坦言“如果发生了经济纠纷,我们更愿意通过找工业园区管理方或自己的律师与对方协商解决”。
二、司法服务优势企业创业发展的工作策略
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大小或强弱,取决于该法律是否有利于民众更好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司法过程应尽力去实现这个追求。在全民创业的大好形势下,法院工作必须解放思想,转变思维和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破除狭隘“服务”视角,积极营造良好创业法治环境。民商事案件审判素来以保护个体利益为价值追求,但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背景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下,法官应当着力于提高和保证社会整体利益,而“服务大局”同时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法院服务辖区内优势企业发展,绝非咨意滥用公权力为地方优势产业撑打保护伞,而是以优势企业为司法服务的直接受众,将司法的能动性作用于创建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繁荣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做实诉前服务,将司法的“前沿阵地”向“审前环节”推进。司法权的向前延伸仍将在司法职能定位的框架内进行,加强法院与优势企业的交流沟通,深入了解其经营状况,着眼于建立以保护企业交易安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维权机制,是现实之需、当务之急。
一要打造以法院与企业间、法官与企业从业人员间联动为核心的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法院的法制宣传作用,定期组织法官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咨询解答,以司法职能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将优势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劳动者作为法院提高企业重约守信、依法经营的意识和水平的直接受众,组织法官开展政策法规讲座,促使其了解并善于运用市场规则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这种以法院与企业、法官与从业人员的联动状态,必将使优势企业能够有效地预测、预防、预控经营风险。
二要开辟重大项目纠纷审理快速通道。凡属涉及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环境质量的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的产业项目;对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共事业项目等,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将予优先处理,依法适当放开立案、保全和执行条件。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势企业要进一步更新经营理念,重视司法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纠纷所发挥的调解、化解中介功能和稳定性、终结性效果。
三要构建法院与辖区内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整合资源共同为优势企业发展服务。将法院工作视为保护区域经济发展链条上的关键一环,积极从立案、庭审、执行等各个工作环节收集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辖区内工商、税务、公安、检察等其他部门联系沟通,从“案结事了”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优势企业争取便利,共谋问题的解决。
(三)做深审判实务,将司法的能动作用于诉讼环节强化。诉讼程序是分配和实现正义的司法过程。对于优势企业而言,诉讼应当成为通过对纠纷的明确定性,使企业能够从容地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的最基本的保障。服务优势企业发展的司法能动力于诉中应当呈现为:
一是组建专门审判单元负责优势企业案件审理。法院要结合“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单元模式,斟选高素质专才负责涉及优势企业案件审理。同时,为确保案件快审快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缩短诉讼周期,相应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二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流简单案件。按照简繁分流的原则对司法资源进行恰当的分配是增加社会正义总量的必要途径。鼓励简单案件选择非诉方式和解解决,降低和解成本使达成和解的预期净收益高于诉讼的预期净收益。根据法院主持调解的不同方式、不同阶段比照以裁判形式结案,确保司法资源能集中为优势企业解决更具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纠纷。
(四)做活案外工作,将司法能量向判后和诉讼外环节延伸。法院要推行专门司法建议,坚持调研是审判工作的延伸、拓展和深入,对在优势企业诉讼案件中发现的经营活动与日常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和新型社会关系进行调查论证,形成理论成果服务审判业务、指导审判方向、提升审判技巧,并且形成司法建议有针对性地向某类企业提出,帮助优势企业依法经营和实现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和创新能力。同时,发掘优势企业涉诉案例可重复使用司法资源,强化归纳推理能力,将涉及优势企业类似案件进行比较,从中归纳出一般原则和规则。结合示范性案例制度,使企业直观地从典型案件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调整发现合同约束的法律规则,了解诚信守约的重要意义和违约需付出的巨大成本以及在遭受违约损失时保障自身权益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