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郑志群与陈芹好签订买卖合同,陈芹好将货物交付给郑志群后,郑志群一直未按照约定将货款支付给陈芹好。陈芹好遂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判令郑志群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陈芹好货款18506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因郑志群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芹好于2015年11月23日向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2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向郑志群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因郑志群提供的家庭住址长期无人该邮件于2016年3月2日被退回。2016年9月23日,郑志群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2016年10月8日,郑志群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经查,郑志群所在村组土地年收入每亩1000元。郑志群称其家有四口人,一共四亩三分地。郑志群农闲时做买卖头发生意。郑志群的妻子月收入2000—3000元。郑志群儿子刚结婚,女儿上高中。郑志群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
因郑志群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2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郑志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郑志群拒不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拘留后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郑志群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郑志群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拒不报告财产,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两次拘留后依然拒不履行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