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拒不执行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17-01-03 16:08:24
侯国敏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处置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王国勋、苏玉连与侯国敏、张霞、侯富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侯富权、侯国敏、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勋、苏玉连各项损失85408.6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侯富权、侯国敏、张霞未如期履行,王国勋、苏玉连遂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侯富权、侯国敏、张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阶段,于2013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侯国敏所有的17头牛进行了财产保权,对被执行人发出了(2013)禹民一初字第665—1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所查封的牛责令由侯国敏、张霞保管喂养,不允许私自处理。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反映称,侯国敏已私下处理查封财产。执行人员第一时间赶到被执行人养牛的地方进行查看,发查封的财产已不见踪影。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侯国敏已将法院查封的牛全部处理,且未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因侯国敏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禹州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于2016年6月22日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刑拘期间,侯国敏及其亲属与王国勋、苏玉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案执结。2016年10月18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侯国敏被指控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国敏在未经执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抵账、变卖,且所得钱款自用,致使王国勋、苏玉连损失钱款无法收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侯国敏明知执行法院已将牛进行了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仍擅自抵账、变卖,且所得钱款自用,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损失钱款无法收回,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处。
责任编辑:张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