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陈俊杰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故意转移存款10万元,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在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其家属代为履行了全部案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郭国有与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鄢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郭国有借款95000元。二、驳回郭国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郭国有负担135元,陈俊杰负担2175元。被告陈俊杰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2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许民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2300元,由陈俊杰负担。2016年1月8日,该案由鄢陵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执行。2016年4月18日,该院向被执行人陈俊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其于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俊杰拒不履行。2016年8月8以陈俊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拘留期满后其仍拒绝履行。执行中查明:2016年1月28日陈俊杰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10万元存款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10月17日自诉人郭国有向本院提起控诉,当日该院以被告人陈俊杰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决定逮捕。诉讼中,陈俊杰家属代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对陈俊杰表示谅解。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俊杰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指控陈俊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成立,予以支持。诉讼中,陈俊杰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俊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俊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在执行中其故意转移存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陈俊杰在被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