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文占拒不履行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尚文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自诉人张发山、张培仁、陈西民工资款85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尚文占尚未主动履行。经原告人申请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尚文占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对被告人尚文占作出(2013)长法罚字第00024号罚款决定书。被告人尚文占仍不履行生效判决及人民法院对其的处罚决定,且新建房屋。自诉人以被告人尚文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在本院的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后,被告人尚文占和自诉人达成和解,清结了所欠自诉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二)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其应给付自诉人劳动报酬后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在执行过程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所做的罚款决定;
3、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在执行过程中新建房屋;
4、拒不执行的给付自诉人的劳动报酬。
综上,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逮捕以后,主动履行义务,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被告人尚文占有能力履行判决,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符合《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其履行判决义务取得自诉人的谅解,以被告人尚文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