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雷”行动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17-02-22 16:40:40
朱晓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李超超诉朱晓玉离婚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准许李超超与朱晓玉离婚,被告朱晓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超超彩礼金75000元。判决生效后,朱晓玉未履行义务,李超超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朱晓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朱晓玉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晓玉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朱晓玉联系沟通,但被执行人一直推诿逃避。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将朱晓玉依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朱晓玉履行法院判决,但朱晓玉仍拒不履行。禹州市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朱晓玉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2月1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朱晓玉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朱晓玉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件审理期间,鉴于李超超与朱晓玉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李超超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朱晓玉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朱晓玉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躲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朱晓玉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朱晓玉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朱晓玉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责任编辑:张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