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团锋拒不执行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祁爱荣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贷款20万元,授权贷款人将贷款一次性划入柳团锋账户,后发生纠纷。2015年3月19日,祁爱荣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柳团锋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21日,襄城县人民判决柳团锋偿还祁爱荣借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柳团锋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祁爱荣遂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襄城县人民法院向柳团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柳团锋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三日内报告财产。柳团锋以没有财产为由拒绝履行,也不报告财产。2016年12月祁爱荣以柳团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经查柳团锋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银行帐户上有大额资金来往,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柳团锋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银行帐户上有大额资金来往,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柳团锋在被刑拘后口头上一直称有履行的诚意,但仍心存侥幸拒不配合还款,还企图转移财产。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都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不要妄想逃避法律责任,否则将要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