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4年6月份以来,白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2734.7平方米,用于建废品收购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严重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襄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一、责令白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相关措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其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决定作出后,白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襄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书,并向白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白某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后白某既未履行裁定亦未报告财产。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本身没有工作且年迈体弱多病的身体状况,决定主要采取调查及谈话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多次深入调查事实及沟通谈话,以及必要的执行拘传,白某慑于拒执压力主动履行了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种植的农作物,将土地复耕恢复原状。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白某在行政处罚决定及法院裁定生效后,因缺乏法律意识及自身孱弱的身体状况心存侥幸,一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都要主动明法、守法,自觉履行判决裁定,不要因“无知”而“无畏”,躲避逃避法律执行,否则终将为法律所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