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5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某诉刘某、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350000元及自2015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连某未履行义务,王某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刘某、连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刘某、连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禹州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连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沟通,但被执行人一直推诿逃避。禹州市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连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8月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连某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连某当庭表示认罪,且已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连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连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躲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连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连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连某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