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领走郑合高铁拆迁款38万元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李某、马某夫妇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1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鄢陵县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马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马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向襄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襄城县法院向李某、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李某、马某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三日内报告财产。后李某、马某既未履行判决也未报告财产。2017年6月1日,法院以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对其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马某夫妇于判决书生效后领走郑合高铁赔偿款38万元,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6月27日,李某在拘留期间,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逮捕,解除司法拘留转入看守所羁押。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各种方式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老赖”。本案被执行人李某转移财产,心存侥幸拒不还款,挑战法律的权威,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财产躲避执行只能是错上加错,最终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