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抚养费一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涛于2010年5月经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10月生育男孩刘小某。2012年11月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2016年2月刘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涛离婚,同年3月3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2016年10月24日,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男孩由刘某抚养,刘某涛给予子女抚养费3255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涛并未如期履行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长期逃避执行,执行法官一直未能找到被执行人。2018年2月18日(农历大年初三),得知被执行人返乡过年的消息,十多名执行干警一大早来到被执行人刘某涛家中,依法对其进行拘传。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劝解,被执行人刘某涛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拿出抚养费30000元,该案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考虑到该案是家事纠纷,如果采取严厉的强制执行手段可能会影响父子之间的感情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执行法官采取沟通劝解的方式,希望被执行人能自觉履行义务,最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