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拒不执行裁定罪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定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导致裁定无法执行,后双方和解撤诉。
(一)基本案情
2007年6月8日,被告路某向原告高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高某现金壹拾叁万元,130000元,用期6个月,月利率1.5%”。在该借条右下角书写“借款人路某,借款日期2007年6月8日,证明人刘某、张某。”后经催要无果,高某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月8日双方经过调解达成民事调解,调解书生效后路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09年10月高某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路某既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又未按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履行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的义务,一直采取逃避的伎俩,躲避法院执行,已经构成拒不履行裁定罪。高某以被告人路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2017年9月16日经长葛市人民法院批准,长葛市公安局对路某执行逮捕,羁押于看守所,被告路某态度良好,向高某支付执行款3万元,下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担保人担保,如未按期履行协议,仍可按原判决继续执行,后原告高某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对被告路某予以释放。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路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偿还借款,但其不仅拒绝执行,并且逃避债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但终因自己认识到了严重性,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法院和原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不要妄想可以逃避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