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峰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银行帐户上有大额资金来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2日9时许,王某峰无证驾驶豫K25969号三轮汽车将陈某利撞至重伤。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赔偿原告陈某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9953.8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峰拒绝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利遂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襄城县人民法院向王某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王某峰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三日内报告财产。后王某峰即未履行判决也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查明,王某峰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其银行帐户上有大额资金来往,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2月21日王某峰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由公安机关布控后被临时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25日王某峰由我院执行人员和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其带回后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7日,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王某峰在归案后慑于拒执压力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2017年5月我院以王某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始终是执行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此次通过法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更加快捷有效的打击了躲避执行行为,也彰显了襄城县法院加大对“拒执罪”打击力度的决心与信心,充分利用打击“拒执罪”这一有力的武器,更好地解决执行难,捍卫司法权威。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银行帐户上有大额资金来往,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峰在被判决生效后一直外出躲避,心存侥幸拒不还款,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都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不要妄想转移财产,否则将要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