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执行攻坚 -> 执行典型案例

“夏季雷霆”专项活动执行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17-08-09 09:12:52


    案例:毛某超申请执行张某民欠款案

    ——被执行人毛某超欠款金额较小,完全具备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心存侥幸,在多次释法和刑罚的威慑下最终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毛某超,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官亭乡九牛站村。被执行人张某民,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官亭乡九牛站村。申请人毛某超与被执行人张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判决张某民返还毛某超欠款5500元及相应利息。长葛市法院立案执行,向张某民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其未按规定申报其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遂决定依法对张某民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前往张某民在某小区的二层复式楼房住所处,因其未在家,于是向其同住成年子女送达传票,要求张某民到法院协商欠款事宜,希望张某民能主动到法院履行判决义务,但其仍置之不理。执行法院再次前往张某民家中,以拒绝申报财产对张某民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民仍心存侥幸,采取对抗态度,不履行判决义务。根据其家庭情况,执行法院以其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在拘留期间,执行法院承办法官多次向张某民释明法律规定及法律的严肃性,规劝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民在被拘留27日后,迫于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人员多次释法,被迫和家人联系,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实际履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民住着二层复式楼房,家中装修豪华,存放有奢侈品,有车辆,且本案执行标的小,由此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民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结合本案情况执行法院采取迅速、有效的执行措施,使案件顺利执结,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任何人不能蔑视法律、挑战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张辉    

文章出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2235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