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公司自动履行法院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赵某因履行劳务合同期间,工作酒店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赵某在离职之前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会养老金,受到该公司拒绝后,赵某向鄢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要求该公司支付赵新军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3200元,补偿赵新军社会养老保险金29619.60元。该酒店不服,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遂产生本案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酒店支付赵新军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档案管理费共计39218.89元。判决后,赵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如期履行义务。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典型意义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久后,被执行人要参加工程项目竞标,信誉度受到影响,发现问题严重性,积极主动地与本案执行干警联系,将执行款39218.89元转入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