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襄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949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三、被告赵某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0133.38元;四、被告邵某、张某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3377.8元;五、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为逃避执行,利用其妹妹和妹夫身份证开设共计16万元定期账户,上述银行账户已被注销。执行人员通过调取金融机构的实时录像,最终锁定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赵某在铁证面前坦白了自己利用妹妹和妹夫账户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拘传后慑于拒执犯罪的严重法律后果,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现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判决。
(二)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可谓与老赖“斗志斗勇”,老赖通过各种方法千方百计的转移财产,妄图不留蛛丝马迹从而躲避执行,但终究敌不过我们执行干警持之以恒、细致入微的去搜查证据。在铁证面前,老赖只有束手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