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王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王甲(被告人刘某儿子)从财区管办公室领取拆迁补偿款501370元,王乙(被告人刘某女儿)领取拆迁补偿款457695元。周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自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后,得知刘某故意放弃自己的拆迁补偿款份额,实质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执行人刘某完全有能力执行判决,但其在判决生效之际将其名下财产转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刘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