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1日,许昌中院对侯某诉沁阳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郭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侯某35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郭某等人对35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9800元由沁阳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郭某等人负担。后郭某等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审理后作出(2013)豫法民二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因郭某等人未履行,侯某于2013年9月5日向许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魏都区法院利用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郭某在焦作购买了一栋别墅,2014年登记其名下,在掌握相关情况后,执行干警迅速到焦作市房管局等部门进行核实,确定情况属实。申请执行人侯某遂进行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魏都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郭某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履行完毕,并取得自诉人谅解,同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据此,对被告人郭永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最终有效的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执行人也被法院从轻处罚,社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