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3日,禹州法院对刘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义务,刘某向禹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赵某拒不履行义务,拒不报告报告财产状况。禹州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个人名下有车辆,多年经商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沟通,但被执行人一直推诿逃避,拒不履行。禹州法院遂以被执行人赵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10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赵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认罪,且已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赵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躲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赵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赵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赵某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