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韩应超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朱小会与韩应超、康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韩应超偿还朱小会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小会遂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韩应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韩应超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期间于2014年10月10日对韩应超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钧州大街东侧迎宾路南侧博雅苑12号楼的房产一处进行财产保全,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评估、拍卖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张贴腾房公告,限韩应超及该房住户于张贴公告之日起40日内腾空迁出。腾房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我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15日的处罚。拘留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因韩应超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禹州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于2016年5月9日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刑拘期间,韩应超及其亲属与朱小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房屋腾空。2016年8月15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韩应超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韩应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韩应超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拒绝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韩应超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