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会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桑会力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债务义务,转移财产,多次在银行贷、还款而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10日,长葛法院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01634号民事判决书,限桑会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李林木下余现金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75810元(按日万分之二点八五计,自2008年11月19日起算至2010年3月19日止,以后另算);后桑会力不服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许民三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0年11月18日送达桑会力方。2010年12月3日,桑会力将其名下奥迪小型汽车一辆变更为范喜梅名下,后转入桑俊杰名下。2010年12月13日,李林木向长葛法院申请执行; 2010年12月27日,长葛法院向桑会力送达执行通知书;2011年4月12日,桑会力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经长葛法院决定被拘留15日;2012年2月24日,桑会力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经长葛法院决定被拘留15日;2012年案件执行过程中,桑会力曾在法院及李林木家中对李林木威胁、吵骂。2012年9月,桑会力以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作价6.85万元、桑同辉名下房产一套作价15万元、现金10万元偿付桑会力。另2010年至2015年,桑会力在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多次贷款记录。
因桑会力在长葛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将奥迪A6轿车过户他人名下、金融机构有相应资金流转、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长期不予执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故判处被告人桑会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桑会力虽然偿还申请人部分款项,但其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在银行多次贷款还款,且把其所有的车辆转移给亲戚,由此证明桑会力有能力执行,同时有威胁、吵骂申请人的情节,且在多次对其拘留后仍不执行,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