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周军芳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马爱琴诉被执行周军芳、郗金池物权纠纷一案,禹州法院作出(2013)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周军芳、郗金池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位于禹州市西街原中国工商银行禹州市支行院内的西楼男户的房屋内搬出,交付原告马爱琴,由马爱琴占有使用。被告周军芳不服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许民终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29日马爱琴向禹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1月7日,禹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军芳送达了执行通知,并发出腾房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军芳未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元月六日,禹州法院发出腾房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从位于禹州市西街原中国工商银行禹州支行家属院的西楼一楼南户的房间被搬出,交付申请人马爱琴使用。到期后,周军芳未从房屋搬出,2015年3月16日,禹州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间,周军芳向禹州法院保证一个月内搬出所占房屋,在征求申请人同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申请人马爱琴同意周军芳申请的廉租房批下来后,搬出所占房屋。到期后,周军芳以各种理由拒不腾房,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多次为其腾房延长时间。最后周军芳表示愿意在中秋节过后,(即9月27日)十五日内从所占房屋中搬出,但到期后仍拒不履行。2015年10月14日上午,禹州法院再次到其住处,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但周军芳态度蛮横,以种种理由拒不腾房。在法警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众脱光衣服,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5年11月6日,禹州法院将周军芳以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2016年1月27日,周军芳的亲属将房屋腾出,交付申请人,该案终结。2016年5月6日,禹州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周军芳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拒绝、阻碍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周军芳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