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红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非法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鄢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程红宾支付自诉人毕雪梅及程毕朵、程猛辉等人土地补偿款119973.6元。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程红宾提起上诉,2016年4月1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过,但被告人拒不按判决履行义务。在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利用查封期满的空档,隐藏、转移被鄢陵县人民法院查封的银行存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且被告人经司法拘留后仍不支付自诉人毕雪梅、程毕朵、程猛辉土地补偿款,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
申请人毕某梅等三人今年6月15日向异地执行管辖法院襄城县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该院7月22日向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对其司法拘留15日,但程某仍拒不履行,且不如实申报财产。该院通过金融部门查询其在判决生效后将18万元转移给他人的事实。毕某梅等三人向襄城县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不予立案”后,8月5日向该院提起刑事自诉,当日立案,并对程某决定逮捕羁押。
被告人程红宾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程红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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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意义
此案为鄢陵县一被执行人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被异地执行管辖法院襄城县法院以刑事自诉逮捕羁押。据悉,这是全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异地执行拒执刑事自诉案。由襄城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秦学海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期间,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襄城县电视台及河南法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其有力的震慑了拟逃避执行和抱有侥幸心理的拒执老赖,收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