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汇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刘汇鑫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欠款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变卖,导致判决一直无法实际履行,被判处刑事拘役5个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阿卜来提•穆塔力普,新疆和田县朗如乡达吾孜亚村村民。被执行人刘汇鑫,许昌市魏都区市民。两人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阿卜来提•穆塔力普于2013年9月6日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魏都区法院已(2013)魏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该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汇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阿卜来提•穆塔力普货款18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1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被告刘汇鑫负担。
(2013)魏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汇鑫没有在履行其内履行相应义务,原告阿卜来提•穆塔力普于2014年12月5日向魏都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当日立案执行。2015年3月2日,刘汇鑫涉嫌危险驾驶被许昌市公安局羁押而被发现。几天后魏都区法院立即向刘汇鑫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先后在2015年4月和6月分别执行案款10万元和20万元,随后刘汇鑫拒不支付下余的155万元。法院调查刘汇鑫的财产时发现其名下的粤S057W3小型汽车早在2014年12月4日业主由刘汇鑫更名为贺中华。另查明在2014年张振民夫妇汇给刘汇鑫或按刘汇鑫指定的银行账号汇了390万元,这些钱都被刘汇鑫支配。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因刘汇鑫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10万元罚款。经过法院的拘留和罚款后,刘汇鑫仍不支付下余款项,2016年2月4日经魏都区检察院批准,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对其进行逮捕,魏都区检察院于2016年4月15日对刘汇鑫提起公诉,案发后,案件担保人张振民、杨彦章代为履行了支付义务,案件申请执行人阿卜来提•穆塔力普对刘汇鑫表示了谅解。魏都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刘汇鑫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刘汇鑫认罪态度较好,已部分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汇鑫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在执行过程当中将自己的车辆进行过户,企图转移财产,并且在调查过程当中被发现银行账户有大额流水。在被依法拘留之后任然心存侥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刘汇鑫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