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占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杨占军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自诉立案后因和解而撤诉。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杨占军将申请执行人赵付生、邓香云、段翠娟、赵孝文、赵孝寒的亲属赵艳春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杨占军赔偿赵付生等五人282094.65元。判决生效后,杨占军迟迟不肯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无奈之下,赵付生在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寻求法律的救济。该院积极采取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到位案款88000元,尚有194094.65元未执行。此时,杨占军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的无影无踪,给该院执行干警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五年以来,许昌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从未放弃过,坚持多方摸底排查,不放过任何一个有用的线索,经过该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排查中发现,在杨占军名下有郑州的房产和车辆。了解到这一情况,该院立刻组织执行干警对杨占军经常出入的场所进行蹲点,经过三天的蹲点守候,终于找到了杨占军,并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2016年11月17日,该院对杨占军进行了拘留。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赵付生等五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该院提起自诉,申请将被执行人杨占军拘留,在将杨占军送往拘留所的当天,该院即向杨占军送达自诉状。被执行人杨占军迫于压力,立即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撤销自诉。至此,赵某申请强制执行杨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取得圆满的成果。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占军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肇事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支付部分赔偿后隐匿行踪,名下有财产而不履行义务,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法律的威慑力下最终自觉履行,显示了我们强力打击拒执工作中显现的执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