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们放心,我会用国外打工挣到的第一笔钱就偿还我所欠的债务……”2008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张某在出国打工之前,专程赶到魏都区人民法院找到执行法官武国申,对法官的人性化执法表示感谢。
2004年6月,张某租赁徐某推土机在临汝施工,该工程完工后,欠徐某25000元租赁费未付。2005年7月21日,在徐某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张某向徐某出具25000元欠条一份。经过一审、二审后,该案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徐某25000元和利息。
2008年5月,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家境贫寒,无能力归还此款,且一直四处躲藏避而不见,而申请人又无其它财产线索,致使该案不得不中止执行。
今年12月4日晚上9时许,执行法官武国申获悉,张某将于近日前往巴基斯坦打工,期限为三年。得知此消息后,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武国申迅速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张某启动限制出境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在连夜制作了“限制出境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武国申于12月5日上午一上班就向许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和组织劳务输出的单位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请求二单位给予协助。相关部门遂将张某的出国手续予以控制。
与此同时,考虑到张某为出国已于今年8月份办理了护照和相关手续,并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得到这次出国务工机会也很不易。法官遂又赶到张某家,告知其妻子如不履行判决将面临无法出境及其它的法律后果,并表示,如果张某实在无法偿还全部款项的话,可先履行部分义务,剩余部分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分期履行。
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下,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此案。随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张某先期偿还了部分款项后,当事双方互相谅解冰释前嫌,并于12月6日上午(星期六)达成和解协议,其余欠款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用在境外打工的收入分期支付。至此,这起历时5年的跨地债务纠纷终于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