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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0 16:36:07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充分发挥执行考核的导向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考核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结合2017年度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考核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方式

    1.市中院执行局负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综合处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实施。

    2.市中院主要对全市各基层法院进行考核,数据来源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和执行指挥平台为主,考核满分为100分,原则上按各指标排名核算分值。

    3.市中院对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

    二、指标体系

    (一)一票否决指标

    根据最高院指示精神,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达到4个90%(终本合格率达到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以上、信访督办案件办结率达到90%、90%以上的指标符合第三方评估指标要求)及1个80%(执结率达到80%以上)的要求,一项不达标即取消年底评优评先资格。

    (二)执行案件质效考核指标(45分)

    1.首次执行实施案件(27分)。考核的案件范围仅指首次执行案件,不包括恢复执行案件,包括实际执结率(8分)、实际执行到位率(8分)、执行完毕率(6分)、法定期限内结案率(2分)、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1分)、结案平均用时(1分)、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1分)等7个指标。核算方式:实际执结率=实际执结案件数(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和销案)/首次执行案件数;实际执行到位率=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执行完毕案件结案金额+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其他方式结案金额+未执结案件已执行到位金额)/首次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执行完毕率=执行完毕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法定期限内结案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关键节点超期案件总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结案平均用时=各个案件办结用时总和/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各个执行完毕结案用时总和/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2.恢复执行实施案件(5分)。考核案件范围仅指恢复执行案件,包括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1分)、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2分)、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2分)等3个指标。核算方式: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用时总和/恢复执行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执行完毕案件结案金额+终本案件已执行到位金额+终结执行案件结案金额+未执结案件中执行到位金额)/恢复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实际执行完毕的恢复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数。

    3.终本案件合格率(10分)。核算方式:1-终本案件不合格数/终本案件数。此处的终本案件包括首次执行后终本案件和恢复执行后终本案件。终本案件是否合格主要看五点:(1)传统查控节点“传唤”、“拘传”、“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查”、“财产调查”等信息项是否为零;(2)是否采取限高、将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信息库等惩戒措施;(3)结案前三个月内是否进行总对总查控;(4)终本约谈节点信息项是否为空;(5)电子卷宗中包含“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关键字的文书。

    4.其他(3分)。包括保全率(2分)、执行文书上网率(1分)等2个指标。核算方式:保全率=保全案件数/一审民商事案件数;执行文书上网率=实际上网的执行文书/应上网执行文书数。

    (三)执行综合管理考核指标(55分)

    1.信息化建设及应用(20分)。包括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1分)、案件协同执行率(1分)、事项委托满意值(1分)、事项委托办结率(1分)、失信名单撤销率(2分)、网络查控期限内发起率(2分)、信息录入差错率(3分)、点对点查控实现率(3分)、网拍率(2分)、网拍监管事件率(1分)、案款管理合格率(2分)、执法(单兵)记录仪配备及使用率(1分)等12个指标。核算方式: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率=事项委托期限内办结数/事项委托总数;案件协同执行率=协同执行案件办结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事项委托满意值=被投诉案件数/事项委托总数;事项委托办结率=事项委托办结数/事项委托总数;失信名单撤销率=撤销失信名单人次/发布的失信名单总人次;网络查控措施期限内发起率=期限内发起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及保全案件);信息录入差错率=(已结案件的“执行到位金额”信息项为空率+已结执行案件的拍卖方式为网拍且超过尾款缴纳日期后交纳拍卖案款到账信息项为空率+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与应执行标的金额数据偏差率+结案页面下的结案方式、应执行标的金额等其他必填信息项为空率)/4;点对点查控实现率=可实现辖区地方性银行、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点对点查控的单位数/辖区地方性银行、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数;网拍率=网拍涉及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恢复执行案件数;网拍监管事件率=监管事件数量/标的物数量;案款发放超期率=超30天未发放执行款金额/执行款账户余额,发现未使用一案一账号系统的即扣2分;执法(单兵)记录仪配备及使用,发现办理执行实施类案件未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的每件扣0.1分。

    2.打击拒执(4分)。仅考核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实际判刑人数、案件数及抽查拒执犯罪案件合格数。被抽查或被举报的拒执犯罪案件每件不合格的扣1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发现弄虚作假的本项不得分。此处的拒执犯罪案件包括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和单处罚金。

    3.信息宣传(4分)。包括信息宣传(1分)、涉执舆情办结率(1分)、拒执犯罪及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发布(各1分,共2分)等3个指标。核算方式:信息宣传分值=稿件得分+信息得分+加减分项;涉执舆情办结率=已按照舆情督导要求办结的涉执舆情数/市法院以上交办的涉执舆情数;每年发布拒执犯罪及执行不能各2次以上典型案例的不扣分,仅发布1次扣0.5分,未发布扣1分;因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发生负面舆情,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件扣1分。

    4.信访督办(10分)。包括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1分)、执行信访率(案访比)(2分)、涉执信访化解率(2分)、督导案件办结率(3分)、执行监督案件立案率(2分)。核算方式: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数/督办事项数;执行信访率(案访比)=新收执行信访案件数/执行案件数(执行实施类+审查类);涉执信访化解率=实际化解案件数/上级法院交办涉执信访案件数;督导案件办结率=已落实最高法院或省法院督导意见的案件数/最高法院及省法院督导案件总数;执行监督案件立案率=执行监督立案数/执行案件数(执行实施类+审查类)。

    5.异议复议(8分)。包括异议、复议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3分)、复议案件撤改率(3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撤改率(2分)等3个指标。核算方式:异议、复议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异议、复议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数/异议、复议案件收案数;复议案件撤改率=被撤改的异议案件数/异议案件结案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撤改率=被市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决定再审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结案数。

    6.队伍及其他管理(9分)。包括执行干警及员额法官配比(3分)、被市级以上法院约谈或通报批评次数(1分)、业务培训(1分)、专项活动和案件协调(2分)、执行干警违纪违法人数(2分)等5个指标。执行队伍未达到“15%”标准或员额法官比例低于业务部门平均数的扣1.5分;被市级以上法院约谈或通报批评1次扣0.2分,扣完为止;未按要求组织业务培训扣1分;专项活动和案件协调,包括对市级以上法院部署开展的专项活动落实情况和对市级以上法院关于案件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各1分;执行干警(含劳务派遣、聘用人员)每一人违纪违法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其它规定

    1.执行工作日常考核分为日动态、周通报、月点评和半年评估,包含全市各基层法院质效情况,用于分析该法院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连续三个月排名最后1名的基层法院要向市法院执行局书面报告落后原因及整改措施。

    2.执行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该院执行工作的总体评价,纳入市法院年度整体绩效。考核时按照各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名次折算分值。

    3.考核案件不包括行政非诉执行。

    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之前考核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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