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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15 16:42:0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一性两化”执行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一打三反”专项行动,落实省高级法院关于“超6个月未结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和异地执行等有关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努力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经市中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1.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各法院执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执行工作需要,选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执行力量,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总数按照本院在编人数的20%以上配备,中院按照全院在编人数12%以上配备;各基层法院执行队伍中具备审判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有审判资格和执行资格的干警应占执行干警总数的60%以上;健全执行局班子配备,确保人员及时到位。

    2.配足配够执行装备。满足执行工作用车需求,在加强车辆管理的前提下,各法院根据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在执行局相对固定警用车辆应不少于3-4台,减少和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保证车辆驾驶员的配备和车辆用油供给。每名执行人员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及其他执行装备,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充分保障执行经费。加大执行经费投入,满足出差办案要求,坚决杜绝与当事人“三同”办案。各法院应按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台具体管理实施制度,按标准落实出差费用补助。

    二、加强异地执行工作

    4. 严格落实异地执行制度。对除离婚、赡养、扶养、抚育、涉军、支付令、小额诉讼(1.5万元以下)和拆迁腾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类之外的执行案件一律实行异地执行。

    5.强化统一管理。中院执行局认真履行“管案、管事、管人”工作职责,加强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悬挂许昌中院执行分局的牌子,根据每个执行分局的执行力量和案件数量,统一调配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进行异地交叉管辖。

    6、加强异地执行的配合工作。各院设立异地执行联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对口异地执行案件。每周五对口法院召开异地执行协调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法院之间对跨辖区案件的执行要在人员协助、装备使用、工作保障、生活便利上相互支持,切实树立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思想。

    7.加大异地执行案件办理力度。对异地执行案件要做到有预案、有方案,优先处理异地执行案件,穷尽措施,坚决防止异地执行6个月未结案件。

    8.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立案庭统一悬挂异地执行提示牌,提示异地执行的好处和优点。对于异地执行不理解,有顾虑的当事人,立案庭和执行局应当做好沟通和疏导工作。让当事人充分了解、理解异地执行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9.设立立案便民通道。对表示去异地申请立案不便的当事人,设立便民通道,由当地立案庭审查接收,每周周五统一移交异地法院立案。

    三、加强执行案件六个月的审限管理

    10.严格办案期限。确保在六个月内依法办结案件,对被执行人财产“四查”事项必须及时、完全,严禁虚假结案;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超6个月未执结案件上报督查的暂行规定》和市中院的有关规定,加强执行期限管理,杜绝消极执行、乱执行和执行违规违纪行为。

    11. 按时上报超期未结案件。基层院每月15号前向市中院上报超6个月未结执行案件及案件报告和相关材料。市中院对案件统一审查后报省法院。对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12. 成立领导小组督查案件。两级法院分别成立领导小组,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中院将对督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列入年终工作考核。

    13.提高案件质量。开展执行文书和执行卷宗双评查活动,卷宗材料全方位反映执行过程,执行卷宗和执行文书质量全面提升。

    14. 增强程序意识。严格落实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合议和集体讨论制度,加强延长执行期限、立案、结案、执行款物管理等事项的审批。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不得久拖不办、不予受理,对违法执行行为不及时纠正。

    四、开展分段式执行

    15.统一实行分段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一律实行执行分段制度,原则上分为预执行、案件启动、查控保全、实施处置四个阶段,各个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围绕四个阶段进行人员分组。

    16.预执行阶段主要工作。审理庭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等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风险十本账》,告知其抗拒执行的风险和后果。申请人立执行案件时,由立案庭和执行局联合利用诉调对接中心做好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争取被执行人在立案前主动履行。

    17.案件启动阶段主要工作。综合科负责接收案件,统一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统一制作、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统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

    18.查控保全阶段主要工作。两级法院均要成立查控保全组,查控保全组利用执行网络查询系统,负责对全院的诉前、诉中和执行阶段的财产实施查询、保全工作,并对所有执行未结案件进行定期查询。

    19、实施处置阶段主要工作。实施部门负责对查控保全组转来的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以及标的款的发放等处置工作,对执行完毕或查无财产的案件进行结案。

五、加强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

    20.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继续加大对拒执犯罪追究力度,发挥党委政法委领导协调职能,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沟通,落实联合工作机制,实行专人跟踪管理,加快案件流程进度,确保打击拒执“稳”、“准”、“狠”。

    21.大力推动拒执犯罪自诉审判工作。按照市中院出台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各院要执行局要主动和刑庭加强联系,对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拒执犯罪案件要及时动员申请人转入自诉程序。对已判决,社会效果好的拒执自诉案件要加大宣传,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威慑力。

    2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各院执行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执行中有关查询、临控及移交案件等需要与公安机关进行配合的工作。

    23.做好移交案件的准备工作。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对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证据要及时固定,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要及时采取拘留措施。

六、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打击曝光力度

    24.严格推行失信人录入工作。对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最高人员法院失信人名单库,由综合科统一制作、送达《纳入失信人决定书》。

    25.加强在新闻媒体上的曝光。执行局和当地媒体加强联系,定期将失信人包括照片、欠款等信息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络及户外媒体等形式进行曝光。

    26.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取证。执行过程中要注重对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和拒执行为的取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引导当事人自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七、加强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

    27.严格遵守点名制度。每周省院点名时,执行中心工作人员及执行局副局长必须到场。执行指挥中心平时必须有专人坐班。

    28.规范网拍程序。移交网拍办公室的拍卖申请必须填写《网络拍卖移送表》,注明拍品状况、拍卖价格等信息,并附带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同时由庭长、局长签字。移交人员必须严格审查拍卖公告及有关重要事项的表述,对可能引起歧义、争议的内容(如过户税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必须严格审查排除瑕疵,防止争议的产生。

    29.加强网络查控室保密工作。各院设立专用网络查控室,配备门禁、摄像头、专人、专机等设施,严禁非查控人员进出、严禁非查控工作使用。查询员对查询内容严格保密,对查询结果登记留底。

    30.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根据执行指挥中心技术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网络财产查控、失信被执行人录入等专项工作的需求,配备专门技术人员,实行定人、定岗。

    31.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使执行指挥中心有效运行,实现远程指挥畅通,使网络财产查控发挥最大效能,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功能。

    八、加强对执行信访案件的处理

    32.加强信访报告的规范性。对省法院和市中院的督办和交办案件要按时上报书面信访报告及电子版,书面报告要有执行局长签字,报告要注重说明案件执行不能的客观因素以及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对采取的执行措施要附书面材料。

    33.加强对上级交办案件的办理力度。对市中院接访反映基层法院执行不力的案件,经中院三次电话督办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当事人再次信访的,由基层院执行局长和承办人到市中院汇报案件情况。中院执行局会同监察处同志听取案件汇报,决定是否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部门。

    34.加强信访案件局长负责制。执行局长负责接待执行案件信访人,听取信访意见。对于本院产生的信访执行案件,局长要作为案件负责人负责案件的后续落实工作。

    九、加强强制执行工作力度

    35.加大执行措施运用。用足用尽各种执行措施,查控财产不留死角,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36.加强全市执行力量协调配合。组织协调全市法院重大执行现场,统一调配警力和装备,提升全市法院执行整体能力,营造强制执行氛围。

    37.定期开展执行专项活动。通过定期开展“涉农民工”、“涉三留守人员”、“清理执行积案”等执行专项活动,集中人力、物力,统一消灭一批难案、大案,在全社会营造出高压打击的氛围。

    十、加强执行管理与监督

    38.强化统一管理。中院执行局认真履行“管案、管事、管人”工作职责,加强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组织专项执行活动和个案现场攻坚,以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法和措施,提高全市执行案件质效。

    39.强化督导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监控、超过6个月未执结案件评查和全市法院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及执行申诉案件审查处理等,发现和总结全市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严格信访责任追究,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

    40.落实执行分权。实现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在执行局内部分离制度,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单独成立执行裁决庭。

    41.推行执行公开。完整、准确录入执行案件管理信息,保障当事人对执行案件的知情权,认真落实执行日志记录、执行文书上网、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对重大、复杂执行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媒体记者见证、监督执行。

    42.加强执行款物管理。严格落实开设执行款专户的规定,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应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完善执行款审批流程,及时返还申请执行人,严禁长期挂账。

    十一、加强内部协调配合

    43.推行诉讼指导和引导。充分利用诉调对接中心,引导当事人利用诉调对接站点进行执行和解。

    44.统一财产保全和查控。加强诉前、诉讼指导,利用执行信息网络查控手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统一由执行局依法及时采取财产查控和保全措施;

    45. 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避免片面追求调解率指标,减少进入执行程序调解案件数量。

    46.规范执行依据的可执行性。注重判决和调解内容的实际可执行性,避免执行依据缺陷,严格审查调解内容的真实性,明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

    47.规范拒执犯罪自诉程序。立审执各部门相互配合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惩治力度,出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积极引导、规范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途径追究拒执犯罪。

    十二、加强对执行队伍的廉政教育工作

    48.树立廉政风险意识。建立执行廉政警示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约束业外活动,确保队伍风清气正。

    49.每周召开廉政学习例会。定期学习上级关于法官廉政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通报法院系统有关纪律处分的决定以及相关的典型案件,组织对先进人物和事迹进行学习。执行局长定期和执行法官进行谈话,进行廉政教育。

    50.签订廉政保证书等保证性文件。执行局全体人员应当按照要求签订廉政保证书等保证性文件,自觉履行廉政义务,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

    51.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移交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同时追究主管领导的主体责任。

    十三、加强上下级法院的联通、宣传、信息和调研工作    

    52.指定专人负责工作邮箱。各院要高度重视工作邮箱的管理及材料上报工作,指定管理员负责看管工作邮箱和上报、回复工作,管理员要保证电脑和手机端24小时在线。邮箱管理员要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阅读有关要求,并按要求回复,对不理解的要及时和上级法院沟通,对重要事项要及时向执行局长汇报。

    53.按时按要求上报材料。对上级法院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要按时上报,市中院除紧急通知之外不再电话一一通知。对不能及时回复造成工作失误的,市中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计入工作考核。

    54.加强对典型案例及活动的宣传力度。要加强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对执行活动中的典型案件和采取的效果较好的执行活动的宣传力度。

    55.定期上报执行信息和调研文章。各基层院每月至少上报一篇工作信息,对重大活动或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要附图片。每季度上报一篇调研文章,并积极参加最高院组织的征文活动。

    十四、其他规定

    56.本意见要求的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工作,各基层法院应当于2016年3月15日前全部落实到位。

    57.市中院执行局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执行工作考核。

    58.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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