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
诉讼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避免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程序性救济途径,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诉讼保全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瓶颈。2015年12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豫高法【2015】280号文件,印发《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我院从2015年12月30日开始,在两级法院开展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工作。
截止目前,经有关保险公司申请报备,我院审核确定,共有14家具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进入我市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工作的保险公司名单,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了便利,提升了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时效,促进了诉讼财产保全工作。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当之处,增加了诉讼风险。为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工作,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及风险,更有效地维护民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自愿选择担保方式。选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严格执行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并在已经报备经我院审核的保险公司名单中选择保险公司(名单附后)。
二、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函。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三、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合同、保单复印件及保函。
四、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除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法院将不再接收其保函并将其行为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要让相关当事人及代理人知悉,并向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尤其是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或者保全时限较为紧迫的当事人进行告知。
特此通知。
附:1、保函(式样);
2、经审核的保险公司名单。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30日
附件1:
保 函(式样)
编号:
致:******人民法院
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担保金额:******。
四、赔偿责任:申请人(被保险人)******因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元的财产。本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该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五、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担保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进入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名单
序号
单 位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5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6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7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8
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9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10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11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12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13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14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书
诉讼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避免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程序性救济途径,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诉讼保全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瓶颈。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以较好解决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或者保全时限较为紧迫的保全担保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诉讼前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如果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或者保全时限较为紧迫的,可以由进入我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名单中,选取一个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3、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函。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3、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应当向当事人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合同、保单复印件及保函,由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