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许昌市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处:
许昌市两级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需对当事人房产进行查封,在办理查封过程中,出现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许昌市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处两处查封地点,法院在办理查封手续时对有抵押登记的房产需要在两个地点重复办理查封手续,从而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因查封不规范造成当事人不满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产查封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当事人名下的房产已办理过《不动产权证书》的,在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封手续。
(二)凡是当事人名下的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已办理过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尚未办理交易手续的,在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处办理查封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