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自2015年7月7日尝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4月21日正式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100家家事改革试点法院之一。通过两年多的实践,本人体会颇深:一方面为我院取得了较好成绩深感自豪,另一方面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比较困惑,引发诸多思考。就推动工作而言,发现问题是好的开局,解决问题是好的结果。按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个步子,一步一个台阶,必定会登上高峰。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约家事审判周期延长。审判流程管理是统一制式软件,家事案件录入后,给其他案件一样接受管理。但家事案件根据改革需要,给予冷静期、加大调解和好力度,这些都会延长审判周期,乃至超过审限。现在的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周期越短越好,延长审限不但难批,而且要通报乃至扣分。特别是员额制法官办案实行后,办案多得分高,也就绩效工资高。这种情况下,谁还愿意去调解,去尝试改革创新呢?
(二)家事审判人员积极性下降。自2015年以来,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猛增、交通事故案件的较大增长,家事案件所占比例下降较大,法官的注意力都转移到这两类案件上。家事审判案件中离婚当事人呈现年轻化的倾向,当事人个性张扬,不计后果的特点十分明显,处理起来双方易冲动,发生吵闹,乃至打架、围堵当事人不让走等。办理离婚案件下力不讨好,审判人员很是反感。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子女处理难度大。近年来,房地产业拔苗助长式发展,很多房子买了办不了证。在处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很是作难,房子种类五花八门,法院不敢轻易依法确认,防止司法权代替行政权,以离婚案确认了房产权。同时,男女双方基本上外出务工,孩子交由一方父母照顾。确定子女抚养权时,注重子女稳定生活环境时,就要牺牲一方权益。另一方往往不愿意并以此上诉。二审单纯从法律层面来说,往往发回重审。实际上另一方也抚养不了,只是以此为筹码争取条件而已。
(四)诉调对接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我院与综治办、妇联、文明办、教体局、民政局建立了五个诉调对接机制,构建“五个家庭”。整体上运行不错,但问题不容忽视:一方面五个诉调对接部门主动性不强,忙于自己的事务,大多时间顾不上这项工作了。另一方面,五个诉调对接部门对这项工作研究不透,不知道咋对接,有时也没少干,就是成效不大。久而久之,直接打击了他们的主动性。就这样,不想干,肯定干不好;一旦干不好,也就不想干,形成恶性循环。
(五)离婚纠纷调解前置推进不好。我院尝试了离婚纠纷调解前置机制,但效果不甚理想。一方面是当事人不愿接受,美其名曰:“离婚自由”,直接到法院起诉是法治的进步,离婚先调解是几十年前的做法,早就不兴了。另一方面,村级组织、乡镇干部、婚姻登记机关不想接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况且又无法律明文规定,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更怕拖着不办《离婚证》遭投诉,都是“抱着不哭的孩子”,将矛盾推出去。
二、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程序法。制定单独《家事诉讼法》,或者在《民事诉讼法》中单列一章,专门规定家事诉讼程序。这样,家事审判有法可依。
(二)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全国100家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在试点期限2018年5月31日届满之际,组织力量,集中开展调研活动,全面总结,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第一手素材,为制定家事程序法或规定服好务。
(三)家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专门化。家事审判有其独特性,特别是要将中国特色、社会大局融入到审判中,就不能按一般的民事案件来管理、考核,特别是绩效考核。要体现出家事审判人员的实际工作量,不能完全“一案算一案”,让绩效考核这个“指挥棒”发挥好作用。
(四)疏导当事人情绪越来越重要。受传统影响,心理疏导业务基本不被人们接受,认为这是治疗神经病。同时,心理疏导从业人员队伍也刚刚起步,从规模到影响力,都很小。解决当事人诉讼不和谐,就要疏导他们控制情绪,理性诉讼,这是本;这就要求心理疏导员队伍先做些最基础的工作,从小事做起,不能只盯着心理有严重疾病的才管。当然,加强家事审判场所安保也是必要的,但这是标。标本兼治,贵在治本。
(五)诉调对接是重中之重。诉调对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点,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亮点。要做好,首先法院要走出去,上门为诉调对接部门普法,毕竟“术业有专攻”,诉调对接结果不能违法。其次,通过法院主动对接,让诉调对接部门不断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家庭稳天下安”的大局观念,变“要我做”为“我要做”。最后,司法与政策深度融合,诉调对接部门在其行业领域被赋予了很多政策,这是他们优势所在。案件处理中如何“借船下海”,让当事人享受国家政策,解决他们家庭及成员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难题,这是诉调对接的要义。当事人一些后顾之忧消除,离婚案件便好调处了。
(六)离婚纠纷调解前置任重道远。因为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社会工作。单靠法院不行,要各方齐心协力。首先是有关组织大胆作为,主动去做调解前置工作,感动纠纷群众。其次是发挥非诉调解独特优势,非诉调解方式灵活多样,贴近了群众,接地气,就地调和,群众一看“最划算”,自然愿意接受。再次,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离婚纠纷调解前置的好处,受到群众的拥护,群众支持才是源泉。最后是法院做好后盾,及时指导有关组织的离婚纠纷调解前置工作,从业务到程序;无缝衔接诉讼与调解前置工作,该司法确认的司法确认,该纳入诉讼程序的纳入诉讼程序,该适用其他法律手段的果断运用,担起“司法引领”责任。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