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直接规定彩礼处理原则的有二:1,《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的给付原因
1、农村适婚男女比例失衡,男多女少情况导致彩礼支付奇高不下;
2、农村传统风俗,结婚由男方支付给女方一定的聘礼;
3、攀比之风盛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不断提高。彩礼的种类名目繁多,数额大。彩礼除了金银首饰、高档手机、手表等贵重物品外,现金支付动辄就是“九万九”“十万八”不等,更有甚者要求男方老家盖楼房、城里有套房,车房缺一不可。导致一些农村男方家庭债台高筑,因婚返贫。
三、认定中存在的困难
1、法律适用难。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何为彩礼、彩礼范围以及彩礼返还额度均未有明确规定。
2、事实认定难。缔结婚约过程中,多数是男方及其父母在双方亲属或媒人的见证下向女方给付彩礼,一般情况下男方不会要求女方出具相应的书面收据。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在是否给付彩礼及彩礼的金额上往往各执一词,此时当事人所能提供的证据也只能是在场的证人证言,并且在场人多为男方或女方的亲属,证明力较弱。有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即使出庭作证,也无法保证会客观中立地陈述,直接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3、矛盾化解难。按照传统的婚约习俗,如果男方悔婚,女方则无需返还彩礼,反之,则由女方返还彩礼。由于这种民间习惯法则已经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导致法官明法析理和调解工作难以开展。一些当事人在相识短期内便开始同居,导致女方怀孕,甚至流产。在解除婚约的同时双方由爱转恨,女方更倾向于认为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而给付彩礼的一方极易因彩礼给付导致家庭困难,甚至全家负债。若处置不当会因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演变成为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处理时应把握的原则
1、彩礼的认定。明确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现金,或者给付价值较高的实物,均可认定为彩礼。对于数额较小的金钱,比如买衣服的费用、亲朋好友赠与的见面钱、改口费、甚至于请客的开支等等都不能认定为彩礼。
2、事实认定应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原则。鉴于婚约财产纠纷的特殊性,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时,应当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来认定案件事实,即只要一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且足以让法官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即可认定该法律事实。对于其他如金银首饰、高档手机、手表等实物彩礼,男方若保存购物发票的金额、给付日期与银行卡付款数额、日期一致,也应认定为合格证据。
3、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笔者认为应以相对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绝对困难为标准。相对生活困难,是指给予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但对导致生活困难的前提是支付大额的彩礼,而不是相对数额较小的彩礼。彩礼数额大小之分按照目前经济状况,认为应考虑支付彩礼一方家庭条件,如家庭条件较好,数额可适当提高,家庭条件较差,数额应降低为妥。
4、返还的基本原则。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全额返还彩礼,但是要看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的,且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应全额返还;如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共同生活的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较少的数额应在10%至5%之间考虑。给付彩礼后如果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付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5、特殊情况下彩礼如何返还的认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年以下),以及因彩礼导致男方生活较为困难的,一般应劝说女方退还彩礼。对于未共同生活的认为返还比例应在80%左右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可以按一季度来划分,未满三个月的可以在60%酌定,未满6个月的40%酌定、未满9个月的30%酌定、未满一年的20%酌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满一年或生育子女的,一般不予返还。但双方有过错或者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的,返还比例根据过错程度予以调整。对男方所送彩礼,女方已用彩礼购买嫁妆的情形,在返还彩礼时,可将嫁妆折价冲抵彩礼,这种方法即有利于执行又有利于当事人矛盾的化解。
6.发挥基层组织优势,合力化解矛盾。民调组织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彩礼纠纷并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纠纷,更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矛盾。只有充分调动、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才能促使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定纷止争,从而有利于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