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营者宣传图片与实物明显不符的,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构成欺诈,法院判决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份民事判决,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评为3.15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5日,在网上商城上,张某从厦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经营的家具旗舰店购买天然藤椅茶几组合五件套,价格为1850元,运费70元,共计价格1920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订购货物送达后,张某向该家具旗舰店反映货物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藤节多处断裂,有修复痕迹,且属于“三无产品”,要求退货,家具旗舰店不予处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关系,退换购物款1850元及运费70元,赔偿因欺诈造成的损失5550元。
裁判结果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本案中,张某于2017年2月25日收到商品后,于2月27日即向网店经营者申请退货,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故原告请求解除买卖关系,要求该公司退还购物款1850元及运费7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根据张某提供的实物照片显示,其所购商品明显与网络交易平台中宣传图片不符,且该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格证明,故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三倍价款的损失即5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