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闫某被公司辞退后,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偷偷拆掉公司纺织车间18台梳棉机上电路板的稳压器芯片藏于家中,导致公司因机器故障而无法按时投入生产。经评估,该公司因此损失143万余元。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闫某原为许昌市某纺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公司的工厂从事电工一职。自2018年以来,该公司辞退了很多员工,闫某也在其中。被辞退后的闫某对公司心怀不满,为泄私愤,他将公司纺织车间18台梳棉机上电路板的稳压器芯片偷偷拆掉藏于家中,使该公司这18台梳棉机无法按时投入生产,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河南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闫某涉嫌破坏许昌市某纺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造成的停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咨询意见为停产损失143.452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闫某已与被害单位许昌市某纺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毁坏机器设备,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闫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已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