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会掉馅饼”。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人们贪图便宜的心态,设下发放扶贫款和各类补贴款等诱饵,盗取他人身份信息以骗贷,从而获得非法利益。这提醒大家切莫为蝇头小利便疏忽大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王某、陈某等7人就是通过骗取他人身份信息用以敛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王某等7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0000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至7月30日期间,李某、王某、陈某、银某、刘某、刘某某、葛某与荣某、田某(后2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分工协作实施诈骗。首先,由葛某或者李某以办理手机补贴款、发放扶贫款等名义将部分群众骗至事先安排好的手机店或宾馆。随后由荣某、田某采集群众的身份信息,并虚构联系方式等信息。然后由银某、刘某、刘某某提供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的ID账号。最终由王某、陈某、田某等人用捷信公司业务员的账号办理虚假的手机或者电脑分期贷款业务,将捷信公司支付的本应由客户使用的贷款据为己有。所得赃款各参与其中的被告人分肥。
法院同时查明,7人均进行多次行骗,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32次,金额共计205778元。被告人王某、陈某和银某共骗取捷信公司分期款22次,金额共计166000元。被告人葛某参与15次,金额共计109997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9次,金额共计53891元。被告人刘某参与4次,金额共计239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等7人与他人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李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王某等6被告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7被告人的行为均以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7被告人的刑事责任。7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某、银某等3人自动投案,系自首。李某、王某等4人系初犯、偶犯。7人均已退赃并取得谅解。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王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