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却还为其作虚假证明。近日,被告人闫某甲因涉嫌包庇罪,被公诉机关诉至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法院以包庇罪判处闫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9日19时许,襄城县某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闫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耿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因闫某乙与车辆驾驶员闫某甲是亲戚关系,事故发生后,闫某乙为使其侄子闫某甲逃避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称是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乙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依然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闫某乙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耿某因这起交通事故失去了宝贵的生命,留给家人莫大的伤痛。闫某甲本应对自己的交通肇事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却因为自己的怯懦将亲戚闫某乙拖入法网。而闫某乙也因一时糊涂冒名替罪作虚假证明,最终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