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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诈骗补“窟窿” 铤而走险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9-09-09 11:09:12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张某为还债竟然打着单位的名号招摇撞骗,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9月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张某是许昌烟草公司职工。2018年底,张某欠人债务无力偿还,虚构其公司需要购买香烟的事实,以“先买走烟事后到公司领钱”的方式从叶某经营的烟酒店诈骗价值70930元的黄金叶和中华等香烟。不久,张某再次作案,虚构其公司销售香烟的事实,以“先收烟钱事后再领取香烟”的方式诈骗经营超市的王某现金1万元。张某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因被害人报案,迫于压力的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成立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某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或酌情对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且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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